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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 - 广州西二环高速公路2017-2019年路面及桥涵定期检测

发布时间:2017-07-07

广州西二环高速公路2017-2019年路面及桥涵定期检测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广州西二环高速公路2017-2019年路面及桥涵定期检测已纳入广州西二环高速公路2017年-2019年度养护计划,并由广州西二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批准实施,项目业主为广州西二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1 项目概况:

国道主干线广州绕城公路小塘至茅山段(又称广州西二环高速公路北段)起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附近的广三高速,接广三高速公路和国道主干线广州绕城公路九江至小塘段,终点与广州北二环高速公路和广清高速公路相连接,全线共设官窑、乐平、炭步、和顺4处收费站,全长39.126公里,200612月建成通车,设计时速100km/h(于2014年9月经批准提速至120km/h),双向6车道,路基宽度33.5米,桥涵与路基同宽。

2.1.2 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只设1个标段,主要工作为对2017-2019年度全线路面及桥梁、涵洞进行定期检测(包括但不限于)。

2.1.3检测服务期

检测计划服务期限为2017812019831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为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且同时具有以下资质( = 1 \* GB3 = 2 \* GB3 ): = 1 \* GB3 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甲级资质; = 2 \* GB3 省级及其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具有类似工程试验检测经验,并在人员、试验检测能力、办公、交通、生活设施、财务、诉讼和履约等方面满足资格条件要求。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1]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2]、管理关系[3]的不同单位,或同一母公司[4](解释下同)的多家子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试验检测服务合同段投标,否则均按否决其投标处理。

3.5投标人须在报名前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IC卡,并下载填写《广州建设工程投标报名申请表》,无IC卡的资格申请将不予受理。IC卡的办理详情参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www.gzzb.gd.cn)服务指南栏目。

4. 资格审查及评标方法

本次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标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请投标人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计量认证证书副本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上述资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原件及《广州建设工程投标报名申请表》于2017年 7 13日至2017 7 19 日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下同),在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购买招标文件。

5.2招标文件每套500元,售后不退。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17 8 2 日上午09:00时,投标人应于当日840时至09:00时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6.2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南方日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如媒体发布公告内容不一致者,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告为准。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广州西二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址: 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青龙岗128号

    编:510820

    话:020-867398998052

    真:020-86739510   联系人: 许工

招标代理:开元官网入口(中国)深圳有限公司

    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105号天寿大厦1209室

    编:510050           电    话:020-82377480

    真:020-83713041      联 系 人:程先生

    箱:gdhydlb@163.com

 

 

                                                    期:2017  7 月8  日

 



[1]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控股是指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

[3]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它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事业单位。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均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母公司”。



附件:
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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