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2002]1980号
(国家计委2002年10月15日颁发,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本收费标准摘自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
服务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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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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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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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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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金额10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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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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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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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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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金额100~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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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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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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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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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金额500~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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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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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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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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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金额1000~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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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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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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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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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金额5000~1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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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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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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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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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金额10000~10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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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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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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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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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金额100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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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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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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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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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国家发改委2003年9月15日颁发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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